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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3 17:43:15 | 浏览次数: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近年来,各地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结构更加优化,比价关系不断改善,与相关改革协同发展显著加强,对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工作中也存在宏观管理相对薄弱、价格杠杆功能发挥不充分、项目管理引导作用不突出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精神,稳妥有序做好现阶段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公益属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和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重要的经济和民生事项,在管理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本理念,在具体项目、价格和政策上切实体现公益性。要坚持稳中求进、稳妥有序的工作基调,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实质性运行,使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规模与经济社会总体形势、政策取向、医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适应。要在省级层面统一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规则,明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健全价格调整程序、规则、指标体系,避免各行其是。按照设定的调整周期和触发机制做好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在总量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积极灵活运用医疗服务价格工具,有力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确保群众医药费用总体负担不增加。

二、扎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工作。要主动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的内容、方式和工具,通过日常管理的具体措施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传导至各方面。对价格项目的具体执行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做好内涵边界、适用范围等政策解释,及时回应临床关切。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确保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编好用好医疗服务价格指数(MSPI),逐步将指数纳入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管理的指标体系,根据指数反映的变化趋势等,相应采取积极、稳健或谨慎的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措施。强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监管,对不规范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行为,及时进行指导纠正,必要时采取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息披露等措施。

三、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指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编码001201-001206、003201-003206、003301-003316、004100-004300的项目)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60%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每次价格调整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原则上占总量的60%以上,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防止被设备物耗虚高价格捆绑。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适当体现价格差异。总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专项调整经验,按照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科学把握检查化验项目价格构成要素,通过集中采购等多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动项目总价合理下降,切实向群众传导改革红利。对于社会捐赠和应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测算项目定价成本时,应按公益性原则扣除设备折旧、投资回报、还本付息等费用,主动将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动态调整范围,持续降低偏高价格。

四、新增价格项目着力支持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要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进度,切实加强创新质量把关,旗帜鲜明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做好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审慎对待资本要素驱动、单纯谋求投资回报及地方保护特征的立项诉求,避免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原则上按本地现有价格项目对接,本地无相应价格项目的,简化价格项目申报流程。

五、提升现有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的兼容性。要以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应用并明确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作为受理审核新增价格项目的具体范围。坚持服务产出导向的原则,积极对接国家医保局下发的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规范事项转化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技术规范所列医疗服务,现有价格项目可以兼容的,执行现有价格。属于同一医疗服务的不同操作步骤、技术细节、岗位分工的,转化为价格项目时,原则上合并处理,避免过度拆分。属于同一医疗服务以新方式或在新情境应用,资源消耗差异较大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加收或减收项;资源消耗差异相近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拓展项,按现有价格项目收费。属于医院应尽义务或内部管理事项,在项目成本构成和价格水平中体现,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六、正确处理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集中采购的关系。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各自的功能定位,价格调整触发机制与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不直接挂钩,调整总量不直接平移置换。对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深度关联的项目,要准确分析集中采购产生的具体影响,分类施策、科学协同。其中,耗材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虚高价格经集中采购挤出水分后,相关定价偏低的项目优先纳入价格动态调整范围,必要时可实施专项调整;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单独收费的,根据集中采购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适当降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向群众释放改革红利。

七、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规范性。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理念,整体谋划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管理工作,主动适应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协同高质量发展需要,统筹衔接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薪酬制度、医院运营等改革,引导公立医疗机构践行落实公益性,形成综合效应。指导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精心设计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的程序、规则、指标和参数体系,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建立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沟通协商机制,明确医院参与价格形成的规则程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履行医疗服务成本管控、优化医药费用结构、拓展价格调整空间等责任。做好医保基金监管与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医院申报新增价格项目等工作的协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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